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海淀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其中主席1人,监事2人。
第二条 监事职责
(一) 监事会主席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 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条 监事分工
(一) 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对民主决策、民主办会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进行全程监督,做到依法按章程开展各项工作,并于年检时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 监事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开展财务监督工作,负责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基金会在财务工作方面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会每年对基金会财务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向理事会议提交检查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第五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