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海淀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努力降低管理成本,确保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财务部。财务人员必须熟知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的规定,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切实加强本基金会资金运作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 捐赠款(物)的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货币财产,应以进入本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实际到账金额计算。捐赠款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应要求捐赠方提供捐赠物品的合格证、检测报告、原始发票复印件等,并以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入账。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开具捐赠收据和入库单,并设置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等会计科目,按照捐赠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记载,不得遗漏。
第八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或捐赠者有指定用途的,应按照捐赠约定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原定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助人的允许。
第九条 捐赠款的使用严格遵循本基金会章程中规定的业务范围,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及捐助者的查询、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本基金会捐助的支教项目,要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经本基金会理事长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会接受捐赠总额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现金开支包括:
(一) 职工工资、津贴、奖金等支出;
(二) 劳务、志愿者补贴等支出;
(三) 向资助及奖励对象(仅限个人)支付现金
(四) 因公出差必需的差旅费借支;
(五) 日常办公及用品购买不能以支票支付的开支;
(六) 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十四条 现金借款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 填写借款单。借款单由借款人填写并注明借款事由及借款数额;
(二) 领导审批。借款单经借款人部门主管审批签字后,报秘书长签字批准。
(三) 借款人执现金借款审批单办理财务借款手续。
第十五条 现金报销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 限期报销。因公借款,必须在公务事项完成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二) 填写凭单。报销人(借款人)将用于报销的发票粘贴于报销凭证单上。用碳素笔整齐地写明金额、用途,由本人签名,不得他人代签。原始凭证不许涂改;报销的发票中,大写小写金额要一致;发票中报销单位名称有误或印章模糊不清均视为无效发票;收据和往来票证不能作为报销凭证,一律不予报销;
(三) 领导审批。借款人执报销凭据,先经财务人员审核制单,再由秘书长核准后方可报销。
(四) 有签字审批权限的领导报销时,由同级或上级领导审批。
第四章 支票管理
第十六条 借款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 借款人须填写支票领用单,逐项认真填写。经部门主管签字,再由秘书长审批签字;
(二) 财务人员核实支票领用单后,按照支票票面项目填写并签发;
(三) 领取支票者在支票领取薄上签字。
第十七条 报账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 报销者将有效发票、单据等粘贴,由财务人员审核,部门主管审批,秘书长核准后,填写支票领取单。
(二) 财务人员按照票面项目要求填写后签发;
(三) 报销人员在支票领用登记薄上签字。
第十八条 经办人员在借领支票后,务必在10日内报账。每年12月20日前,已借领的支票必须全部报账,并停止签发新领支票。
第五章 捐赠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 捐赠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印刷和发放的、由基金会依法获得的用于对外开具的收款凭证,即《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二十条 捐赠票据的适用范围:对自愿和无偿给与基金会捐赠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二十二条 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二十三条 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如遗失捐赠票据,应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由基金会负责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后才能销毁。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撤销、改组、合并的,在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已使用的捐赠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捐赠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财政部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第六章 外汇收支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如有外币捐赠,应及时结汇,以人民币确认捐赠金额登记入账。本基金会各项支出原则上均需以人民币支付,无需外币结算。
第二十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以外币支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基金会的开户行按国家现行汇率兑换外币,以人民币登记支出金额。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不设外币账户,不以外币记账,不存取外币。
第七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益和作用,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合法、有效的投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采取分散式投资方式,可以在商业银行(仅限于本基金会开户行)存储定期生息,可以购买国债生息,可以购买保本理财产品,可以进行其他无风险或低风险的投资。
第三十二条 不能用于股票、期货、外汇等高风险的金融市场投资或经营性、生产性领域的投资。
第三十三条 投资收益应及时登记入账,用于基金会的慈善项目和本会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八章 会计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会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营利机构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职责,同时根据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确定其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三十五条 会计应妥善保管“北京市海淀教育基金会财务专用章”,该印章的使用按照本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会计应认真审核本基金会所有报销原始单据,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把审查关。
第三十七条 会计负责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和保管,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安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会计负责登载会计账簿,制填会计报表,保存会计文件。
第三十九条 会计负责本基金会的报税工作。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九章 出纳职责
第四十一条 出纳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现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本基金会各项现金收付业务。
第四十二条 出纳员负责现金、有价证券、捐赠收据、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等,必须放置于保险柜中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使用或支取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使用转账支票,可由经办人按照规定程序领取转账支票。其它支付及现金提取事项,必须由出纳员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四十四条 负责日常现金、支票及其他票据的收付保管,负责收付款项单据填制及员工费用报销制单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证相符,账款相符。
第四十六条 协助部门领导做好各项财务工作,完成基金会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四十七条 出纳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准”:
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私自使用公款;不准超限额库存现金;不准用白条抵库存;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借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不准保存账外公款;不准租借或转让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签出空头发票或收据。
第十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八条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是基金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基础工作。财务部负责编制每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向理事会提供准确、完整、及时的财务信息。
第四十九条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以及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一章 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均需聘请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年度财务情况审计和支教情况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主管部门呈报。
第五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主管部门呈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