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海淀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和《北京市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注册志愿者,是指在“志愿北京”志愿服务平台上进行实名注册的志愿者。
第二章 志愿者注册及招募
第四条 基金会鼓励、引导愿意加入我基金会志愿者队伍的有识之士通过“志愿北京”网站(www.bv2008.cn)进行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以便参与志愿服务,享受服务认证、权益保护、表彰激励等服务。
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二) 未满十八周岁的须经法定监护人同意。
(三) 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 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基金会将通过“志愿北京”网站、微信群等方式,对所招募的志愿者进行统一管理及沟通。
第六条 基金会志愿者招募将采取面向个人和集体的公开招募、阶段性招募方式,通过传统媒体、社交新媒体等多种渠道进行招募工作。
第七条 在召集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时,基金会将公布真实、准确、完整的志愿服务项目信息,并明确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如有)。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经基金会招募的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 以志愿者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 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 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 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 请求基金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六) 对基金会的志愿者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 要求基金会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八) 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经基金会招募的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二)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
(三) 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四) 自觉维护基金会和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五) 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 退出志愿服务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七) 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保守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八) 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九) 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条 基金会将根据志愿服务活动需要,视情况为志愿者安排必要的培训,并将提前、准确告知志愿者。
第四章 志愿者组织及管理
第十一条 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前,必要时基金会将与参与活动的志愿者及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书。
第十二条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基金会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证明,予以认定并记录,作为对志愿者评价认证和激励表彰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未遵照相关规定而对服务对象、基金会或其他志愿者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取消志愿者身份等处罚。
第十四条 基金会将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基金会将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要求有关服务对象赔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基金会将依托“志愿北京”平台,进行志愿服务需求信息发布、志愿服务对接、志愿者招募、志愿者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