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海淀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市海淀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项目,是指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由本基金会策划、发起、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确保合法、合规,充分体现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要实现预期目标并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项目实行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产、项目监督、项目终止等全周期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立项原则: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 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会的使命、价值观及战略;
(三) 充分尊重捐赠方或项目合作方意愿;
(四) 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持续性;
(五) 重大项目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设立并启动实施。
第六条 立项方式:
(一) 由基金会发起设立。基金会可使用募集到的社会资金,在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内,设立多种形式的项目。
(二) 由捐赠方发起设立。由捐赠方自愿、无偿、依法依规捐赠,针对特定事项、特定地点、特定人员捐赠设立项目。
(三) 由基金会与捐赠方共同发起设立的项目。
第七条 立项程序:
(一) 项目发起方拟定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方案,并报送基金会项目部。基金会项目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适当的前期调研,填写《北京市海淀教育基金会立项审批表》。
(二) 项目负责人需向秘书处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方案》、《项目立项审批表》等;秘书处召开项目评审会,视项目的重要程度经基金会秘书长或理事长办公会审核后方可立项。
(三) 项目立项后,由项目部与捐赠方、受益方或执行方协商、确认协议内容,报秘书长审核,经秘书长审议通过后,由基金会与捐赠方、受益方或执行方签署协议。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项目部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等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项目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第九条 项目执行由捐赠方、基金会和受益方共同承担或委托第三方承担。
第十条 项目管理人员应严格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禁徇私舞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捐赠方、基金会、受益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由项目执行方对项目执行工作进行总结,制定《项目总结报告》,交基金会项目部审核,财务部对《项目总结报告》财务部分进行审核,交秘书长审批后存档。
第四章 项目资产
第十二条 项目资产到账后,基金会向捐赠方开具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根据捐赠方的要求,向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和物资使用应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向项目执行方或受益方拨付项目资金,配送捐赠物资。
第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由项目受益方或执行方对该项目资产进行结算,必要时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审计,同时将审计结果提交基金会。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拨款后及时核算项目资金结余,定时检查,对违规现象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确保项目资产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监督主要采用内部控制监督、捐赠方监督、社会监督、审计等方式,基金会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项目终止
第十七条 项目的终止分两种情况:
(一) 依据捐赠协议,项目到期自然终止;
(二) 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时,须按照协议相关要求,由基金会与捐赠方、受益方或执行方协商一致后,经基金会秘书处审议通过后终止并签订项目终止协议书。
第十八条 项目终止后,项目部应将项目材料及时归档,实行专人管理,并将项目协议原件归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