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教育基金会资助工作基本原则
2021-08-09

第一条 为推进海淀教育事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学校更好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确保基金会资助工作科学管理、规范实施,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 资助项目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优秀公益性教育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 资助项目资金主要来源是社会各界的各类捐赠。

第四条 本基金会资助项目的内容和对象。

(一) 奖励在推进海淀教育改革和发展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育工作者;

(二) 奖励在学校教学管理、学科教学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优秀干部和教师;

(三) 资助学校的教育创新项目;

(四) 资助教育工作者培训项目、教育相关的课题研究;

(五) 资助生活困难的教育工作者和学生、青少年特殊人群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六) 资助举办教育相关的论坛或会议;

(七) 资助开展教育相关的培训、讲座、考察、调研及国内外教育交流活动;

(八) 支持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九) 资助开展本基金会公益活动范围内的工作。

第五条 资助项目的确定,遵循“自愿申请、奖优扶困、集体审定、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六条 资助项目审批由基金会理事长会议集体决策、研究决定。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基金会工作制度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助经费。

第八条 本原则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第九条 本原则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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