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1-08-09

为进一步完善组织管理制度,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海淀教育基金会章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会的重大事项是指:按照《条例》《章程》,以及本会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基金会须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请示、报告和建议涉及基金会的相关重大事项,并报请给予备案、批复、批准和指示的重要活动。

第二条 本会重大事项报告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海淀区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为北京市民政局。

第三条 重大事项包括:

(一) 大型学术交流及公益活动;

(二) 与有关部门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三) 重大公益项目的运作;

(四) 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

(五) 国家法规及本会各项管理规定中所规定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及基金会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本会开展下列重要活动,应当向海淀区政府、北京市民政局报告、备案:

(一) 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二) 理事会换届工作;

(三)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增补或罢免理事,变更监事;

(四) 基金会重大投资活动,包括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及理事会认为的其他重大投资;

(五) 面向社会的重大公开募捐活动;

(六) 基金会资助开展的重大公益活动;

(七) 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八) 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九) 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会综合部提交书面报告,根据上报程序,经理事长会议通过后上报海淀区政府、北京市民政局。

第六条 海淀区政府、北京市民政局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对基金会开展某些业务活动有特殊规定的,基金会必须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 秘书处需向理事会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建议;

(二) 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三) 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四) 专项基金的设立与撤销,以及相应机构人事变动;

(五) 本会本金的保值增值;

(六) 重大公募、投资活动;

(七) 基金会资助开展的重大公益活动情况;

(八)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秘书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按财务制度和规定做出相关的重大事项报告。

第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

(一) 对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上级和有关机构重大事项的报告,按基金会秘书长的工作安排,由基金会综合部起草文件并准备相关材料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并报经基金会理事长审定签发后上报。

(二) 对基金会理事会,以及理事长办公会重大事项的报告,按基金会秘书长的工作安排,由基金会综合部起草文件并准备相关材料报基金会秘书长审定,报理事长批准后,再行报告。

第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要求。

(一) 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二) 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北京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归档规范保管。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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