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教育基金会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2024-12-02

为了建立规范的财务秩序,发挥好财务核算、监督和管理职能,提高财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职责,同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确定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会计岗位职责


第一条 会计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税法律、法规、制度,按照《会计法》《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条 会计负责记账凭证的制单、整理、装订和保管,确保凭证的完整、安全。会计档案的移交、保管、销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会计负责登载会计账簿、制填会计报表、按时申报各项税费,并保存相关的会计资料。

第四条 会计负责审核本基金会所有报销原始单据,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把审查关,落实财务审批制度。

第五条 会计负责妥善保管“北京市海淀教育基金会财务专用章”,该印章的使用按照本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会计负责编制基金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经理事会审批后落实执行。


出纳岗位职责


第七条 出纳应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现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本基金会各项现金收付业务。

第八条 出纳负责现金、有价证券、捐赠收据、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等,必须放置于保险柜中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使用或支取手续。

第九条 本基金会使用转账支票,可由经办人按照规定程序领取转账支票。其他支付及现金提取事项,必须由出纳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十条 出纳负责收付款项单据填制及员工费用报销制单、工资发放等工作。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

第十一条 负责库存物品的出入库手续、保管,定期清点,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 负责开具捐赠发票,按票据管理要求做好登记。

第十三条 协助部门领导做好各项财务工作,完成基金会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十四条 本岗位职责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岗位职责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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