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海淀教育基金会日常运营中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审批权限及付款流程,加强财务管理,切实保障基金会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支出审批权限
第一条 经办人(报销人)因公办理业务时应向对方索取相应的发票及相关的原始单据,并对所有票据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及时向财务人员提供其审核所需的相应文件或资料。
第二条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及对经办人提供的原始单据进行签字审核。
第三条 财务人员负责审核票据是否符合相应的要求,审核付款申请单中是否按要求填写项目名称和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条 秘书长对各项业务成本、管理费用支出进行最终审批。如有理事长、秘书长报销,执行互批。
第五条 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支出金额超过500万的属于重
大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章 支出审批原则
第六条 各项成本支出及费用报销均不得逾越流程,不得未经部门主管领导及财务人员审核,直接提交秘书长审批。
第七条 出纳必须凭签名完整的报销单支付相关费用,如违规操作造成经济损失,由出纳及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八条 严格执行经办人申请→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出纳制单→财务部长审核→秘书长审批→出纳支付的流程。
第九条 所有的费用报销均遵循“谁支出、谁报销”的原则,严禁假借他人名义报销自己费用的行为。
第十条 公益项目支出应遵循“先申请、再支付”的原则,大额支付项目要提前向财务部报备。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