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教育基金会慈善募捐管理办法
2024-12-02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海淀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慈善募捐工作,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基金会基于慈善宗旨、在业务范围内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三条 经基金会批准,基金会各部门、分支机构均可以基金会名义进行募捐,受捐主体为基金会。  

第四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第五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六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民政局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基金会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民政局补正并说明理由。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八条 基金会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九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按照基金会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明确的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应当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第十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基金会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十一条 基金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基金会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基金会的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对募得捐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民政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将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未取得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编号的项目和活动,仅可采用定向募捐方式。

第十七条 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方式。

第十八条 基金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第十九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二十条 对于擅自利用基金会名义进行非法募捐和从事非法营利活动,损害基金会名誉的个人和组织,基金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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