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北京市海淀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基金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算报告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二)支出预算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
第三条 预算报告应在每年1月31日前编制,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收支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 基金会在制定年度收入预算时,应以签订的捐赠合同和开展的公开募捐项目为依据,结合自身运营情况确定筹款目标。
第五条 基金会在制定年度支出预算时,应根据当年工作计划及上一年度总收入确定。基金会的支出方向要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 基金会支出预算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的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七条 计算年度公益活动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上年总收入为上年实际收入减去上年收入中时间限定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再加上于上年解除时间限定的净资产。
第八条 基金会财务部根据基金会发展的需要、各部门年度工作任务和计划编制年度预算。预算编制应遵循科学合理,以收定支,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九条 基金会收支预算经理事会审批后,财务部以此作为年度收支总依据。
第十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预算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并批准年度预算方案、重大预算调整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监督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一切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统一核算,集中管理,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十二条 基金会预算经批准后,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制定新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原则上确保每一笔支出均在预算范围内。
第十四条 基金会年度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涉及金额超过500万元,需经理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基金会财务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编制上年度决算报告,并报理事会审议。决算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支完成情况。包括对收入完成情况和支出执行情况的分析,要与年度预算和上年数据进行对比,具体分析收入的增减变化原因,影响收入的重要因素。对未完成项目和变动较大数据要有合理说明。
(二)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总结。收集各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汇总后提出调整措施和建议。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