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海淀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及证照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印章指本基金会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 第三条 证照指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等。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印章由专人保管,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保管人员应认真核查审批手续,详细登记使用情况。 第五条 以基金会名义制发公文需盖基金会印章的,必须经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字同意。第六条 上报市民政局、区政府的专项报告,需经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审后,方可盖基金会印章报出。 第七条 各部门有关业务工作需盖基金会印章的,需经主管领导签批同意。 第八条 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信笺和其他空白纸张上盖章。 第九条 存放印章的设施必须安全可靠,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将基金会印章带出办公室。如发现印章丢失或被伪造,应立即向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未经批准私自用章,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基金会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一条 刻制印章需经上级机关批准,到公安部门备案并到指定场所按规格要求制作。废旧印章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证照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证照由专人保管,并负责证书的年检、项目变更登记等事宜。 第十三条 证照原件一般不出借使用,如因工作需要应经秘书长同意后方可使用,证照保管人应详细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使用基金会证照复印件,需经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执行。基金会出具的所有证书复印件上均需加盖“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用于 使用,再复印无效”印章,并做好使用登记。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私自使用基金会的证照原件或复印件,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基金会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