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教育基金会会计核算制度
2022-02-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海淀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的原则和方法,使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核算记录和反映基金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合理记入相关成本、费用支出。
第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基金会会计核算原则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四条 对基金会工作中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 收入、成本、费用的计算;
(二)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清理结算
(四) 资金的增减变动;
(五) 款项的收付;
(六)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 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公益慈善支出、管理费用以及资金变动等情况,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六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以此设置会计科目和账簿。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内部控制
第九条 财务部可以根据基金会发展需要以及业务量大小设置岗位,可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但出纳和会计不可一人兼任。
第十条 财务部建立内部牵制、互控制度。会计事项不能仅由一人办理,必须由二人及以上人员办理。

第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审核各部门以及专项基金的项目支出、及日常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财务制度的规定,审核各项支出是否在预算范围之内。


第三章 会计凭证和账簿


第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应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编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会计处理∶
1. 经办人员在业务事项发生后,将取得的原始凭证及时送交财务部,由出纳人员填制支出凭单,财务部长审核,秘书长审批。
2. 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签字齐全的原始凭证办理付款手续并登记银行日记账以及现金日记账。
3. 会计人员根据付款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总账,期末将总账与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和各明细分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4. 根据账簿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业务经办人员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内容真实,票据合法,印章清晰,大写和小写金额一致,如有不符,以大写金额为准。
2. 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以国家财政、税务规定的联次作为报销凭证。
3. 员工因公出差产生的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凭据。
4.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将文件复印件作为原始附件。
第十六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
第十七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 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审核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 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也可以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四)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均应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多张记账凭证的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并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 如果填制的记账凭证发生错误,应当针对不同情形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冲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黑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2. 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的,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黑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3. 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视具体情况按会计核算要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对记账凭证应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
第十九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应当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可以复印。
第二十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由原开出单位的票据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工作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有记账人员、财务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定期结账。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并结出期末余额。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定期核对账项,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银行对账单、实存现金、实物、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如发现账实不相符,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制度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和说明。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统一要求,及时编制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第二十七条 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二十八条 报表之间、报表各项目之间、报表和内部核算表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财务报表与上期财务报表之间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基金会应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年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主管部门。


第五章 会计人员职业素质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在工作中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培养严谨的工作作风。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岗位要求。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基金会的业务活动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基金会的财务秘密,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密单位会计信息。


第六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三十四条 会计人员岗位调动或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三十五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三十六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 已经手的票据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 整理应当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
(四)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基金会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三十八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应当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 现金、有价证券应当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理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果有短缺情形,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出现不一致情形,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应当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可以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写出书面说明。
第四十条 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应当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监交人员一份。
第四十一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四十二条 会计人员临时休假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经财务负责人同意,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休假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后,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批准,可以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

第四十三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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