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海淀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北京市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基金会章程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规定将基本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行为。基金会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人。
第三条 基金会承诺公开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四条 基金会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网站、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官方微信、官方微博,以及其他能够触达公众的方式公开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所使用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基金会的活动地域。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六条 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 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 公开募捐情况;
(四) 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 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 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 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基金会将向社会进行公开:
(一) 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 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 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 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五) 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基金会作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还应该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 募得款物情况;
(二) 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 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基金会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 重大资产变动;
(二) 重大投资;
(三) 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基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一条 开展定向募捐时,基金会应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基金会将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布:
(一)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涉及知识产权的;
(二) 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
(三) 阶段性信息或处于审议、处理过程的信息;
(四) 内部工作信息;
(五)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信息;
(六) 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布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
第四章 信息公开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及时公开说明或澄清。
第十四条 基金会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同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五章 信息公开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主动接受捐赠方、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将信息公开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