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制度,进一步推进基金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理事会议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海淀教育基金会章程》,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二条 召开理事会议前,由理事长会议讨论,审定理事会议的议程、工作报告、会议材料及会务工作计划。
第三条 根据理事长会议审定的会务工作计划,由秘书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发送会议通知,印制会议材料、组织记录与签名签到及邀请媒体派员参加会议等相关会务工作。
第四条 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由秘书长做工作报告,接受理事对工作报告的审议。
第五条 理事会议对以下事项应做出决定: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和超过500万元的公益项目;
(五)审议、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六)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 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对基金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议的决定和意见,由理事长会议讨论并责成秘书处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或工作计划,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实施。
第二章 理事长会议
第七条 理事长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理事长可以召开临时理事长会。
第八条 召开理事长会议前,秘书处需按照会议的议题,提前做好会议汇报的材料,并在理事长会议上报告有关工作。
第九条 理事长会议是基金会集体决策机制,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经过充分研究后,做出相关决定。对会议所做出的决定,由秘书处负责执行落实。
第十条 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副理事长、秘书长参加会议,视研究内容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理事长会议对以下事项应做出决定:
(一)决定基金会支教项目的实施;
(二)决定基金会公开募捐活动的开展;
(三)审议理事会会议材料;
(四)决定基金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议和理事长会议均由秘书处做好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并按要求及时存档。
第十三条 理事长会议闭会期间,在特殊情况下,为保证基金会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理事长或秘书长可先行决定理事长会议职权范围内有关工作事项的实施,再在下次理事长会议上通报并追认。
第三章 秘书处工作例会
第十四条 基金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原则上每星期一下午为秘书处工作例会时间,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会议内容主要如下:
(一)加强党建工作,学习相关理论知识;
(二)及时通报基金会支教项目实施情况;
(三)讨论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及计划,研究编制年检报告;
(四)讨论研究向理事会议提交的工作报告提纲;
(五)部门之间交流工作信息;
(六)讨论研究需要执行落实的工作事宜;
(七)学习讨论有关基金会业务的政策、理论与经验。
第十六条 经秘书处工作例会讨论研究的未了事宜,由相关人员于非例会日完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